【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0日的上午, 14岁的初二学生晓化来到南平的塔前街上玩,在科任老师的女儿小琪的邀请下来到了老师家玩。可没想到的是一个小时之后,就在这里,一起命案发生了。
经过警方勘查得知,晓化是趁小琪的父母到卧室打电话的时候,将小琪残忍杀害的,之后晓化还抢走了手机一部、玉手镯一个和三百多元的现金等物。于是民警们随即对晓化进行抓捕,下午3点就将其抓捕归案。
据了解,晓化是一个农村孩子,平日里非常老实,对于他抢劫杀人的事实,很多人都感到无法相信。村民们说,晓化是家里最小的一个孩子,由于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晓化在小学毕业时,父母就已经供不起他读书了。可是晓化的老师认为这个孩子很聪明,而且学习也挺用功。在老师的争取下,晓化上了初中,成了南平市塔前中学的寄宿生。记者发现,就在案发前一段时间里,晓化在学校里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了。由于他表现不好,被老师撤去了副班长的职务。而晓化家的邻居们也想起了不久前在晓化家发生的一起盗窃事件。
命案发生后,介入调查的法院办案人员也得知了一些情况。这个被告家庭条件不好,却经常借钱消费,向店铺赊账。晓化杀了小琪以后,将拿到的现金、手镯、半导体收音机还给店铺平账。
经审查,法院依法认定晓化抢劫罪成立,并当庭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2000元。对于自己所做的一切,晓化后悔不已。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晓化说:“我想跟他们讲对不起,我知道现在说对不起已经没用了,也不指望他们能原谅我……”
【律师析案】——孙伟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在本案的定性中,涉及到罪名认定的问题,晓华在抢劫的过程中杀害了小琪,应该认定为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这里的判断标准应该依据晓华的犯罪动机和犯罪故意来判定。如果晓华一开始犯罪的动机就是为了杀害小琪的生命,他的犯罪故意就应该认定是故意杀人;如果他的犯罪动机指向小琪家里的财物,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为小琪的反抗或者担心罪行暴露,而杀害了小琪,则应该认定他的犯罪故意就是抢劫。根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据此,法院认定晓华抢劫罪名成立,并判处了他无期徒刑。在这里,晓华已满14周岁,触犯了刑法确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8类重罪之一,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
此外,本案反映出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一个关键性的因素,即家庭因素的重要性。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态度问题,在部分贫困地区家庭仍然存在严重的认知问题。本案中的晓化的父母仅仅因为家庭经济原因就不让晓化上学,这种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其次,不良的家庭影响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案中晓化的家庭条件并不好但却经常借钱消费,这就使得原本内心就失衡的未成年人更提早感受到生活的压力,为了缓解这种来自生活的压力,在没有其他途径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极易通过非法的手段解决问题。
因此,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家庭预防,是各国政府在与未成年人犯罪作斗争时首先考虑的预防措施。搞好家庭预防,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异常行为,加强父母的家庭教育知识培训。二是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要对孩子进行教育,父母首先要从自身做起,学好人,做好人,做好事,做孩子的表率。三是家长要通过学习科学、合理的教育子女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父母要多关心孩子,以平等、民主的方式多与孩子进行交流、沟通,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四是要仿效国外某些国家的成功做法,建立家庭教育责任制度,通过有关立法,对未尽监护、监管职责的父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强化其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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