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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学生运动会期间摔伤门牙 告学校获赔3000多

2017年12月04日 21:03:13 来源:中国安全教育网 访问量:241

东莞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小佳(化名)在学校运动会期间摔伤门牙,后状告学校索赔。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此案,因小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学校无法提供视频还原现场,无法证明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判令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小佳的医疗费等损失共3000多元。

 

学生在学校的权利,自然有法律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学校应对小佳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重申了这一理念:“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成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有鉴于此,教育部出台了详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了12种情况学校必须进行赔偿的,其中就规定了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都应进行赔偿。

 

长期以来,学生由于这诸多情况受伤,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孩子们忍痛不发,这就一定程度上迷失了学校与学生的对等关系。在中国,民间强调学校老师教育恩情,受束于此类说法,此类事件很少会闹上法庭。此次,双方能够根据法的精神,各为利益陈述于法庭,很明显是公众法治精神的一大进步。

 

法律势必在更深层次介入人的感情,不断调理社会关系。此案虽然只判了3000块钱的赔偿,但其积极意义在于,将法律调节社会关系进一步推进到了学校与学生这一层。这些年来,学生告学校的案情屡屡成为新闻,这说明个体权利意识的苏醒。

 

此案另一积极意义就是,对广大学校而言,势必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加大学校对安全方面的投入。就家长而言,也迫使他们对孩子进行更多的安全提醒。而从另一个层面来看,国家强制在学校当中推行的学平险,也就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此案中的小佳完全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这也足以说明,安全知识、权利意识、保险观念,应成为我们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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