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苏某在工厂浴室洗完澡后,忘记把自己的进口名牌手表带走。当他想起来再去找时,手表已经不见了。经向当时一起洗澡的林某了解,证实手表被本厂朱某拾获 。苏某要求朱某归还拾到的手表,朱某却说:“拾到的东西就是我的。”经本单位领导调解夫效,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朱某拾获手表据为己有的情况属实,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判决朱某限期归还手表,否则赔偿苏某损失350元。
【律师析案】——孙伟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根据《刑法》第270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朱某拾得苏某的手表,不仅不积极主动返还而且还想据为己有的行为,不但体现了他不懂法不知法,而且如果拾得物的价值较大的情况下,朱某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所以说,拾金不昧不仅仅是对道德品质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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